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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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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印发广州、东莞、惠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专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及《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工作要求,我市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一定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实施范围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可实施告知承若制:

(一)项目施工建设不存在区域范围内污水大量泄漏风险的项目;

(二)项目施工建设不会对城市交通造成严重拥堵;

(三)不涉及征地拆迁、改变用地性质,项目实施对群众影响较小的项目;

(四)不涉及国家安全、环境安全的项目;

(五)与我市排水专项规划相符的项目;

(六)项目施工建设不涉及穿越省道、国道、河道、堤坝、轨道交通的情况。

二、申请材料

(一)《东莞市拆除、改动、迁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申请表》(纸质3份、电子版);

(二)拆除、改动、迁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方案(纸质1份、电子版);

(三)设计文件(纸质3份、电子版);

(四)项目周边现状市政排水设施勘察技术报告和图纸(纸质1份、电子版);

(五)《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污水处理设施承诺书》(纸质1份、电子版);

(六)专家论证意见书(纸质1份、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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