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1 主题内容与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域各类使用功能的水质要求。
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127634-91 海洋调查规范海水化学要素观测
HY 003-91 海洋监测规范
GB 12783.2-91 海洋调查规范 海洋水文观测
GB 7497-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85-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11910-89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 11912-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2-91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1895-89 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海水水质分类与标准
3.1 海水水质分类
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二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3.2 海水水质标准
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
表1 海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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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第四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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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漂浮物质 |
海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 |
海面无明显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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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色、臭、味 |
海水不得有异色、异臭、异味 |
海水不得有令人厌恶和感到不快的色、臭、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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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悬浮物质 |
人为增加的量≤10 |
人为增加的量≤100 |
人为增加的量≤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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