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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4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信息详细

  HJ 94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参见附录。
  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行业技术规范;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本标准;行业涉及通用工序的,执行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行业或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编制可参考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20□□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
  《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生产设施 production facilities
  指在排污单位中与产排污有关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设备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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