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571-201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及其制品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人造板、地板、墙板等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HJ/T 20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
HJ/T 22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
HJ/T 41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人造板及其制品 wood based panels and finishing products
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纤维材料为主要原料,加工成各种材料单元,施加(或不施加)胶粘剂和其他添加剂,组坯胶合而成的板材或成型制品,主要包括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及其表面装饰板等产品。
3.2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TVOC
利用Tenax GC或Tenax TA采样,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GB/T 18883-2002)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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