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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健康土壤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信息详细

人体健康土壤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健康土壤环境基准制定的程序、方法与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农用地、住宅/公共用地、商服用地和工业用地 4 类用地方式下人体健康土壤环境基准的制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物。

      本标准不适用于人体健康短期土壤环境基准的制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NY/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土壤环境基准 soil environmental criteria

      保障生态安全、人体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土壤环境中污染物最大允许含量。

3.2

人体健康土壤环境基准 soil environmental criteria for human health

      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制定的土壤环境基准,通常采用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的方法反推而得。

3.3

室外空气 outdoor air

HJ 682 规定的建筑物外部的空气,与室内空气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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