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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219-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空气卫生香

信息详细

HJ/T 219-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空气卫生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卫生香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由中草药和其它天然植物粉末等材料混合而成的卫生香类产品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670–1995 农药登记毒理学实验方法

      消毒技术规范(2002 11 月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空气卫生香

      由中草药和其他天然植物粉末等材料制成的对室内空气中病原菌有一定杀灭作用的卫生香。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必须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 技术内容

5.1 空气卫生香的杀菌效果必须达到表 1 要求:

1 产品杀菌效果

项目​

限值

自然菌清除率,%

≥80

 

 

有害菌杀灭率,%

金黄色葡萄球菌(标准菌)

 

 

≥90

大肠杆菌(标准菌)

铜绿单假胞杆菌(标准菌)

 

5.2 产品毒性指标必须达到表 2 要求:

2 产品毒性要求

项 目

指 标

(大鼠)急性吸入 LC50(2h)mg/m3

>5000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 5.1 的要求按 GB 15670–1995 和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检测验证;

6.2 技术内容 5.2 的要求按 GB 15670-1995 中的规定进行检测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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