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1.1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铬酸雾测定。
1.2在无组织排放样品分析中,当采样体积为60L时,方法的检出限为5×10-4mg/m3,方法的定量测定浓度范围为1.8×10-3~30.3mg/m3;在有组织排放样品分析中,当采样体积为30L时,方法的检出限为5×10-3mg/m3,方法的定量测定浓度范围为1.8×10-2~12mg/m3。
1.3在有还原性物质存在的条件下,铬酸雾的测定受到明显干扰。
2定义
铬酸雾:指以气雾状态存在的铬酸或可溶性铬酸盐,本标准以测定其中的六价铬为基础,以铬酸计。
3方法原理
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的铬酸雾用玻璃纤维滤筒吸附后,用水溶解;无组织排放的铬酸雾用水吸收。在酸性条件下,铬酸中的六价铬与二苯基碳酞二肼作用,生成玫瑰红色的化合物,该化合物的吸光度和六价铬的浓度成正比,在540nm波长处用分光光度法测定,反应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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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